1895帝勋赏条例
壹:则
条:帝著战功或勋绩者,其勋赏除法律別規定外,依本条例。
二条:帝公民贡献或勋绩者,其勋赏除法律別規定外,依本条例。
三条:帝勋赏分军职赏与职赏
四条:军职赏暂分:
青龙勋章
二白虎勋章
三忠勇勋章
四伤残奖章
五优等服役奖章
六朝鲜光复奖章
七甲午海战奖章
五条:职赏暂分:
麒麟勋章
二玄武勋章
三朱雀勋章
贰:军职勋赏等级及标准
条:青龙勋章,星章,盘旋青龙图记。分九等,龙爪九至区分至九等。
授予帝队指挥官,授予标准:统御方,克敌制胜者。
至三等金质,龙眼镶钻石,授予将官级。
四至六等银质,龙眼镶蓝宝石,授予校官级。
七至九等铜质,龙眼镶红宝石,授予尉官级。
二条:白虎勋章,白虎扑击像。分四等。
授予帝,授予标准:战果敢,克敌制胜者。
等白金质,白虎加双翼,虎眼镶钻石。
二等金质,虎眼镶蓝宝石。
三等银质,虎眼镶红宝石。
四等铜质,虎眼镶珊瑚石。
三条:忠勇勋章,星章,白虎扑击图记。分两等。
授予帝,授予标准:战果敢,克敌制胜者。
等金质,刻字忠勇壹等。
二等银质,刻字忠勇贰等。
四条:伤残奖章,圆章,利剑交叉图记。分两等。
授予帝,授予标准:英勇奋战,光荣伤残。
等金质,授予三次伤残或阵亡将士。
二等银质,授予次或两次伤残将士。
五条:优等服役奖章,圆章,长枪利剑交叉图记。分三等。
授予帝,授予标准:服役考核良者。
等金质,授予服役十五及帝。
二等银质,授予服役十至十五帝。
三等铜质,授予服役五至十帝。
六条:朝靖难奖章,盾章,青龙踏图记。分等级。银质,龙眼镶水晶。
授予帝,授予标准:参加朝鲜-本战役战帝。
七条:甲午海战奖章,盾章,战舰巨炮图记。分等级。银质,巨炮口镶黑曜石。
授予帝,授予标准:参加甲午海战战帝。
八条:非帝战建勋绩者,授予忠勇勋章或铜质青龙勋章
九条:勋奖章由帝防部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十条:勋奖章授予名单由各级主管报请帝防部审核。由皇帝陛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勋奖章授予名单由帝防部备案注册。
十条:金质青龙勋章及壹等白虎勋章由皇帝陛亲授予,其勋奖章由帝防部委托受勋者主官授予。
十二条:初授白虎勋章及忠勇勋章应由低等始,且授予白虎勋章者须拥两级别忠勇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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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勋奖章佩戴方式依规定:青龙勋章佩於左胸,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次忠勇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再次,优等服役奖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更次,伤残奖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白虎勋章仅绶带系於颈口处,且仅佩等级白虎勋章。
朝鲜光复奖章与甲午海战奖章佩於军服左臂方。
十四条:勋奖章剥夺
形者须缴销获勋奖章
壹:犯乱者
贰:经军法庭判定三级重罪者
叁:经民法庭判定剥夺帝公民权者
肆:脱离帝籍者
此四外形者剥夺获勋奖章。
十六条:获勋奖章者其获勋奖章,继承、转赠、借、抵押及售,违者将处重罚,佩戴获勋奖章者亦处重罚。
叁:职勋赏等级及标准
条:麒麟勋章,星章,麒麟与祥云图记。分九等,祥云九至朵区分至九等。
授予帝公民,授予标准:帝建设相功绩或相应科相建树。政略类含政、经济、法律、教育诸科。
至三等金质,麒麟口镶钻石。
四至六等银质,麒麟口镶蓝宝石。
七至九等铜质,麒麟口镶红宝石。
二条:玄武勋章,星章,玄武与华表图记。分三等。
授予帝公民,授予标准:帝建设相功绩或相应科相建树。格致类含、工、农、医诸科。
等金质,华表镶钻石。
二等银质,华表镶蓝宝石。
三等铜质,华表镶红宝石。
三条:朱雀勋章,朱雀展翅像。分三等。
授予帝公民,授予标准:帝建设相功绩或相应科相建树。类含、经史、哲、艺术、竞技诸科。
等金质,羽饰镶钻石。
二等银质,羽饰镶蓝宝石。
三等铜质,羽饰镶红宝石。
四条:非帝公民帝建设相功绩。经臣明令授予相应职勋赏。
五条:勋奖章由帝府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六条:勋奖章授予名单由各部次官报请帝府审核。由皇帝陛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勋奖章授予名单由帝府备案注册。
七条:金质麒麟勋章、金质玄武勋章、金质朱雀勋章由皇帝陛亲授予,银质麒麟勋章、银质玄武勋章、银质朱雀勋章由帝臣授予,铜质麒麟勋章、铜质玄武勋章、铜质朱雀勋章由各部次官授予。
八条:初授玄武勋章及朱雀勋章应由低等始。
九条:勋奖章佩戴方式依规定
麒麟勋章佩於左胸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次玄武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朱雀勋章佩於右胸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十条:勋奖章剥夺:
形者须缴销获勋奖章
壹:犯乱者
贰:欺瞒假者
叁:饰非者
肆:经民法庭判定剥夺帝公民权者
此四外形者剥夺获勋奖章。
十条:获勋奖章者其获勋奖章,继承、转赠、借、抵押及售,违者将处重罚,佩戴获勋奖章者亦处重罚。
本条例光绪二十月(1/1/1895)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