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帝宪法草案
铁血帝宪法(1895草)
华各族民,本历史充分尊重,树立社正义,保障内安宁,规划防务,促进公共福祉,并使泽及代享幸福,特帝制定确立本宪法。
条帝民
款
帝权利帝民。帝民愿建立。
二款
帝民身、住宅、件财产受搜查扣押权利,侵犯。除依照合根据,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明搜查扣押或物,搜查扣押状。
三款
帝制定关列项法律或法规:确立教或禁止宗教活由;限制言论由或版由;或剥夺民平集向政府请愿申冤权利。
四款
帝境内,帝藩属或受帝管辖任何方,奴隶制强迫劳役存,唯依法判罪者犯罪惩罚,此限。
五款
论何,除非被诉被逮捕,或处48拘禁。除非根据司法审判,判处死罪或受其名誉罪惩罚,惟军或战或公共危险服役民团案件,此限。
六款
帝民任何刑案件被迫证其罪;等待审判及审判期间被施加除限制由外任何刑罚,或遭受除限制由外任何刑罚威胁。经正法律程序,被剥夺命、由或财产。给予公平赔偿,私财产充公。
七款
切刑诉讼,被告享列权利:
由犯罪省区法庭予公审判,其被逮捕审判间超;
知被控告性质由;
原告证质;
强制程序取其利证;
取律师帮助其辩护。
八款
凡帝或归化帝并受其管辖,满18周岁者,均帝公民。
任何方政立法机关,制定或实施限制帝公民特权或豁免权任何法律法规;经正法律程序,剥夺任何命、由或财产;其管辖任何,亦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九款
帝民使其高权力方式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全体帝公民使,帝公民每票。
皇帝驾崩或退位,并指定名继承,帝全体公民继承选进全民公决,结果按简单数,视效。公决获相等票数,帝臣投票应按两票统计。皇帝驾崩或退位未指定继承,及指定继承均死亡或此并非帝公民,由帝参议院推选名帝公民继承选,交付全民公决。
帝务进全民公决,公决结果超帝公民数半数,即视效:修改宪法条;让渡帝领土给外或藩属;允许帝部分独立。
帝由皇帝案,或参议院/(含/)表决通,或帝公民征集全帝公民1/5签名,包括帝宪法内任何议题举全民公决,此全民公决,需获全体公民数超/赞,方视效。
帝公民全民公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因性别、龄、族、籍贯、宗教、信仰、财产受教育程度,被或方加剥夺或限制。
十款
本宪法某权利列举,被解释否定或忽视由帝民保留其权利。
二条帝皇帝
款
〔〕帝民拥戴帝皇帝享其权位。
〔二〕皇帝帝元首,外代表帝,内帝民负责。
〔三〕皇帝终身任职。继位,皇帝权指定任何数量帝公民继承者,权位期间任何刻修改继承者名单。
〔四〕新皇帝始执皇权,须宣誓:
“朕郑重声明,朕定负帝民委托,忠实执帝皇帝责权,竭尽全力贯彻、保护捍卫帝宪法。”
二款
〔〕皇帝名义帝队奉调帝服役各省民团高军指挥,并授权帝使帝高军指挥权。皇帝权危害帝犯罪颁赐缓刑赦免,弹劾案除外。
〔二〕皇帝权接见使公使,任免帝,及授予或剥夺帝公民贵族爵位。
〔三〕皇帝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其,权缔结条约,须席参议数/(含/)表示赞。
〔四〕皇帝权每省委任参议名,及委任临参议填补参议院休期间议缺额,委任需参议院期选举结束期满。
三款
非常况,皇帝召集两院或任何院。遇两院休间见分歧,皇帝令两院休认适间。
四款
皇帝受司法管辖,亦被弹劾;其经两院/数认定,违宪及叛言被视效。
五款
本宪法实施,皇帝再使超越本宪法二条规定外权力。
三条帝
款
〔〕臣使帝政权。
〔二〕臣由皇帝任命罢免。
〔三〕论何,凡属非本土公民或本宪法采非帝公民者,概臣;凡龄满5岁、帝境内居住满15者,臣。
〔四〕臣始执职务,须宣誓:
“郑重声明,定忠帝,切实执职责,竭尽全力贯彻、保护捍卫帝宪法。”
二款
〔〕臣权任命各政部门长官,各省省长,令各政部门长官各职责关任何项书见。
〔二〕臣权任命各军臣及帝各将官。
〔三〕臣选,经咨询参议院取其任命使、公使领、高法院法官及任命续未由本宪法另规定应由法律规定帝其官。认适,法律将类较低级官任命权授予臣、法院或各部部长。
三款
臣应经常向报告帝况,并向认必妥善措施审议。
四款
臣应每度召内向交度施政咨。两院均拒绝通施政咨,臣应修改内容再次交。期内未通施政咨,臣必须辞职,并该届改选再任臣。未经表决该咨即休,此限。
臣帝职官,因叛、贿赂或其重罪与轻罪受弹劾并被定罪,应予免职,并该届改选再任臣。
五款
臣世、辞职及被免职休期,皇帝即任命臣,复,其施政咨应至少两院院通。臣世、辞职及被免职期,由参议名三名候选,交皇帝任命,临臣,任期至本届改选止。
四条帝
款
本宪法授予全部立法权,本宪法效由皇帝让渡由参议院众议院组帝。
二款
〔〕众议院由全每5选举产众议组。每省选举须具备该省省议选举必需资格。
〔二〕凡龄满5岁,帝公民满5,省选该省居民者,担任众议。
〔三〕众议名额应按各省公民比例进分配。各省公民数量,按帝纳税户口予确定。口实际统计帝次议内此每1,依法律规定方式进。每1万选众议数超1名,每省至少须1名众议;进述口统计,各省公民数量暂1888口资料准。
〔四〕任何省代表缺额,应该省布选举令,选众议填补此项缺额。
〔五〕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其官,唯众议院弹劾权。
三款
〔〕帝参议院由每省省议选两名帝皇帝指定名该省参议组。选举产参议任期1,皇帝指定参议任期5;每名参议1票表决权。
〔二〕选举产参议次选举集,应即抽签分数完全相等组。组参议席位五终空,二组参议席位十终空,便每5改选半数参议。皇帝任何省省议休期间,参议因辞职或其原因缺额,该省省议次集填补此项缺额,任命临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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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龄满岁,帝公民满1,省选该省居民者,担任参议。
〔四〕帝臣任参议院议长,除非参议投票赞票反票相等,表决权。
〔五〕参议院选举本院其官,并帝臣缺席或使帝皇帝职权,选举名临议长。
〔六〕唯参议院审判弹劾案权。此目庭,论何,非经席参议/数(含/),被定罪。
〔七〕弹劾案判决,免职剥夺担任及享帝荣誉、责任或报酬职务资格限。被定罪者,仍依法受诉、审、判决惩罚。
四款
〔〕举参议众议选举间、与方式,各省由该省议规定。随法律制定或改变类规定。
〔二〕每应至少次,除非法律另规定期,议公历法定工始,农历法定工休。
五款
〔〕参众两院应审查本院议选举、选举结果报告议资格。每院议席数半数,即构议法定数,足法定数,逐延期,并权按本院规定方式罚则,强迫缺席议席议。
〔二〕参众两院规定本院议规则,惩罚本院扰乱秩序议,并经/议除议。
〔三〕参众两院应保存本院议录,并随公布,它认需保密部分除外。每院议任何问题赞反,席议1/5求,亦应载入本院议录。
〔四〕期间,任何院,未经另院,休,迁移两院举集外其任何。
六款
〔〕参议众议应服务报酬,报酬由法律确定,帝库支付。两院议,除犯叛罪、重罪妨害治安罪外,切况享席各议院议期间往返各议院途受逮捕特权。因各议院表演或进辩论任何其方受质问。
〔二〕参议或众议选任期内,概被任命担任此期间设置或增薪帝管辖任何官职务。凡帝职者,继续任职期间担任任何院议。
七款
〔〕切征税议案应首先众议院,参议院处其议案方式,修正案或表示赞。
〔二〕众议院参议院通每议案,法律须送交帝皇帝。皇帝批准该议案,应即签署;批准,则应将该议案连其反见退回初该议案议院。
该院应将此项反见详细载入本院议录并进复议。亦经复议,该院/议通该议案,则将该议案连反见送交另议院,该院进复议,亦经该院/议赞,该议案即法律。类况,两院表决由赞票反票决定;该议案投赞票反票议姓名应分别载入每议院议录。任何议案送交皇帝1法定工内未经皇帝退回,该议案皇帝已签署,即法律,除非因休使该议案退回,此况,该议案法律。
〔三〕凡须由参议院众议院两院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休问题除外),均须送交帝皇帝。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必须由皇帝批准方效;皇帝批准,则必须按照关议案规定规则限制,由参议院众议院议各/数重新通效。
八款
权:
〔〕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产税,偿付债规划帝防务与公共福利,征各税收、关税与产税应全统;
〔二〕帝信借款;
〔三〕管外、各省间各藩属贸易;
〔四〕制定帝统历法民条例;
〔五〕铸造货币,厘定本货币外货币价值,并确定度量衡标准;
〔六〕规定关伪造帝证券通货币惩罚条例;
〔七〕保障著明各著明定期限内专权利,促进科实艺术进步;
〔八〕设立高法院各级法院;
〔九〕界定惩罚违反际法犯罪;
〔十〕宣战,制定关俘获物条例;
〔十〕招募军队并给军需,此项途拨款期限超五;
〔十二〕制定统辖管军队条例;
〔十三〕规定征召民团,执帝法律、镇压叛乱击退入侵;
〔十四〕规定民团组织、装备纪律,规定帝服役民团统辖宜,民团军官任命按规定纪律训练民团权力,由帝政府使;
〔十五〕由经批准相关省议帝政府区,切项使专立法权;经省议,由帝该省建造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场其必建筑物切方,亦使权力;
〔十六〕制定执述各项权力由本宪法授予帝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切其权力必适各项法律。
九款
〔〕止身保护状特权,除非内乱或外患公共安全求止项特权。
〔二〕通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法律。
〔三〕任何省输货物,均征收税金或关税。
〔四〕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给予优惠待遇。
〔五〕除根据法律规定拨款外,库取款项。切公款收支定期报告帐目,应经常公布。
〔六〕凡帝担任任何报酬或责任职务者,未经,外接受任何礼物、报酬、官职或任何爵位。
五条帝法院
款
帝司法权,皇帝本宪法效让渡给属高法院规定设立级法院。高法院级法院法官端正,继续任职,并应规定间服务报酬,此项报酬继续任职期间减少。
二款
〔〕司法权适范围包括:由本宪法、帝法律根据帝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条约产关普通法衡平法切案件;涉及使、公使领切案件;关海法海管辖权切案件;帝政府或帝民方诉讼。
〔二〕涉及使、公使领及帝政府方切案件,高法院初审管辖权。述其案件,论法律方实方,高法院诉管辖权,须依照规定例外规章。
〔三〕除弹劾案外,切犯罪皆由法院审判;此审判应犯罪省内举;犯罪任何省内,审判应法律规定或几举。
三款
〔〕帝叛罪限帝战,或依附其敌,给予其敌帮助支援。论何,除根据两证明显证或本公法庭认,被定叛罪。
〔二〕权宣告叛罪惩罚,因叛罪被褫夺公民权,除非其仍世,褫夺其继承财产权利,亦收其财产。
六条帝省
款
各省政府机关帝政府派机构,帝政府负责。
各省议代议机构,省议权选举罢免议。
各省法院高法院辖机构,帝法院各省法院诉法院。
二款
〔〕新省由接纳加入本帝;未经关省议,任何其省管辖范围内组或建立新省;将两或两省合并或将几省部分合并组新省。
〔二〕加入帝领土或其财产,权处置制定切必条例规章。
三款
〔〕帝保证各省免遭入侵;并应省议或省政长官(省议召集)请求平定内乱。
〔二〕平期,未经房主,士兵各省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方式,战允许此。
四款
〔〕任何省:缔结任何条约,宣布独立,参加任何盟或邦联;铸造货币;通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二〕任何省,未经,进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执本省检查法绝必者,此限。任何省进口货物征全部关税进口税纯收益均应充帝库;类法律由加修正监督。
〔三〕任何省,未经,平期保持军队,与省或外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入侵或遇刻容缓紧迫危险,亦交战。
七条帝藩属
款
帝藩属身份根据帝明条约认定。藩属条约任何效期条款均效。
二款
藩属法律帝宪法条相抵触。
三款
藩属元首职,应向帝皇帝取职允许书证明。
四款
藩属其帝实相关税。帝藩属间、藩属相互间均征收关税。
五款
帝藩属间,藩属相互间口迁移或入境,帝藩属均加禁止,此入境,课每次超1元税金或关税。
藩属民往帝定居满五、帝民往藩属定居满五及藩属间口迁移定居满五者,该境内视该并未离该民,唯与帝宪法条至五条相抵触况除外。
六款
帝保证各藩属免遭入侵;并应该元首请求平定内乱。
平期,未经房主,帝士兵各藩属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方式,战允许此。
七款
〔〕任何藩属:帝外(含其藩属)缔结任何军条约或关税减让协定,宣布脱离藩属位,宣布与其结合新或邦联;铸造帝货币;通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法律。
〔二〕任何藩属,未经帝,进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执本检查法绝必者,此限。
〔三〕任何藩属,未经,平期扩充军队数,除非实际遭入侵或遇刻容缓紧迫危险,亦交战。
八条修正解释
款
两院各三分二议认必,应本宪法修正案;各省三分二省议请求,亦应召制宪议修正案。论哪方式修正案,经各省四分三省议或四分三省制宪议批准、皇帝签署臣副署,即实际本宪法部分效力;具体采两批准方式哪,由建议。制定修正案,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条。
二款
任何省,未经其,它参议院平等投其权被剥夺。
三款
本宪法正式通订立切债务承担切义务,实本宪法帝仍效。
四款
本宪法依本宪法制定帝法律,及根据帝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切条约,全高法律。
五款
帝皇帝、帝参议众议、各省省议议、帝、帝各省政司法官,及藩属局,均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六款
关本宪法高解释权,帝参议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