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章 袁记约法
段间,袁世凯机宣扬统制何利。逢便诉苦,苦理制议权力太,统根本放脚。
口头常:“制统、长、督三级制,共三,实太滞隔。”
华民驻比利公使汪荣宝向袁世凯辞,曾真诚向进言,求统勿统制,内阁制。
汪荣宝话很委婉,:“统制缺点统首其冲,今办十九难,倘统,则切怨尤集统身,九十九办,,亦被咒骂,仍理制回旋余。”
忠言逆耳,袁世凯根本听进。戏虐:“,形恰恰相反,直内阁制吗?听讨袁声,并听讨唐(绍仪)讨陆(征祥)讨段(祺瑞)讨熊(希龄)呀!”
走独裁路做铺垫,谓师名。法,毕竟民主共体。《坛宪法草案》已经胎死腹,已垮,制定新宪法已,继续执《临约法》,袁世凯法制定部新《约法》。
新《约法》何产?袁世凯制定《临约法》》参议院启。
经段间酝酿筹划,袁世凯政.府民三月二十六颁布约法议组织条例,三月十八组约法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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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议相制定《临约法》》参议院,名字叫参议院叫约法议。孙毓筠议长,施愚副议长。
袁世凯亲临主持约法议幕,并致颂词。约法议组织条例规定,统派员席议,并表见,参加表决。约法议决议,经统,公布正式法律。
民三三月二十,袁世凯向约法议提增修约法案。
提案,“建设民” 分两期,期增修约法期,期制定宪法期。既废《临约法》,愿产部宪法,由搞新《约法》替代品合法化。
提七增修纲:
()统宣战媾,与外缔结条约,庸经参议院。
(二)统制定官制官规,任务员及驻外使节,庸经参议院。
(三)实统制。
(四)宪法由外民议制定。
(五)关公民权褫夺与恢复,统由。
(六)统紧急命令权。
(七)统紧急处分财产权。
约法议将此案列入议程,先付审查。
由议长指任马良、彦图、严复、王揖唐、王邵廉、邓镕、王丕熙、傅增湘、许世英、李湛阳、陈瀛洲、关冕钧、庄蕴宽、赵惟熙、曾彝进等十五位议员审查员,审查通。
接,袁世凯咨请将优待清室条件增入约法。
议长复指定:宝熙、彦图、阿旺根、敦江曲达、结噶拉增、夏寿田、刘源、贾耕、严骏、王世澂、王祖、王树棚、梁士诒、秋桐豫、邵章等十五位议员审查员。决议将两案并案草。
新约法正式名称《华民约法》名袁记约法,民三四月二十九三读,通。咨复袁统华民三五月公布。
全文:
条华民,由华民组织。
二条华民主权,本民全体。
三条华民领土,依帝疆域。
民
四条华民民,族、阶级、宗教区别,法律均平等。
五条民享左列各款由权:
民身体,非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民宅,非依法律,侵入或搜索;
三民法律范围内,保财产及营业由;
四民法律范围内,言论、著、刊,及集、结社由;
五民法律范围内,书信秘密由;
六民法律范围内,居住迁徙由;
七民法律范围内,信教由。
六条民依法律定,请愿立法院权。
七条民依法律定,诉讼法院权。
八条民依法律定,请愿政官署及陈诉平政院权。
九条民依法律定,应任官考试及公务权。
十条民依法律定,选举及被选举权。
十条民依法律定,纳税义务。
十二条民依法律定,服兵役义务。
十三条本章规定,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相抵触者,军适。
统
十四条统元首,揽统治权。
十五条统代表华民。
十六条统民全体负责任。
十七条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停、闭。统经参议院,解散立法院;须解散,六月内,选举新议员,并召集。
十八条统提法律案及预算案立法院。
十九条统增进公益,或执法律,或基法律委任,布命令,弄使布;命令变更法律。
二十条统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机紧急,召集立法院,经参议院,布与法律等效力教令;须次期立法院始,请求追认。
项教令,立法院否认,嗣即失其效力。
二十条统制定官制官规。统任免文武职官。
二十二条统宣告战、媾。
二十三条统海陆军元帅,统率全海陆军。
统定海陆军编制及兵额。
二十四条统接受外使、公使。
二十五条统缔结条约。变更领土,或增加民负担条款,须经立法院。
二十六条统依法律宣告戒严。
二十七条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荣典。
二十八条统宣告赦、特赦、减刑、复权;赦须经立法院。
二十九条统因故职或视,副统代其职权。
立法
三十条立法民选举议员,组织立法院。
立法院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议议决。
三十条立法院职权左:
议决法律;
二议决预算;
三议决或承诺关公债募集及库负担条件;
四答复统咨询件;
五收受民请愿件;
六提法律案;
七提关法律及其件见,建议统;
八提关政治疑义,求统答复;统认须秘密者,答复;
九统谋叛,议员五分四席,席议员四分三决,提弹劫诉讼理院。
项款至八款,及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件,其表决席议员半数。
三十二条立法院每召集期,四月限;统认必,延长其期,并闭期内召集临。
三十三条立法院议,须公;经统求或席议员半数决,秘密。
三十四条立法院议决法律案,由统公布施。
立法院议决法律案,统否认,声明理由,交院复议;立法院席议员三分二仍执议,统认内治外交重危害,或执重障碍,经参议院,公布。
三十五条立法院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票投票数半者选。
三十六条立法院议员院内言论及表决,院外负责任。
三十七条立法院议员,除犯及关内乱外患犯罪外,期非经立法院许,逮捕。
三十八条立法院法,由立法院定。
政
三十九条政统首长,置务卿赞襄。
四十条政务置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各部分掌。
四十条各部长依法律、命令,执主管政务。
四十二条务卿、各部长及特派员,代表统席立法院言。
四十三条务卿、各部长违法,受肃政厅纠弹及平政院审理。
司法
四十四条司法统任命法官组织法院。
法院编制及法官资格,法律定。
四十五条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诉讼、刑诉讼;关政诉讼及其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规定。
四十六条理院三十条九款弹劫件,其审判程序,别法律定。
四十七条法院审判,须公;认妨害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者,秘密。
四十八条法官任减律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惩戒处分,解职。
惩戒条规,法律定。
参政院
四十九条参政院应统咨询,审议重政务。参政院组织,由约法议议决。
计
五十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法律定。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五十条岁岁入,每度依立法院议决预算。
五十二条因特别件,预算内预定限,设继续费。
五十三条备预算足或预算外支,须预算内设预备费。
五十四条左列各项支,非经统,废除或裁减:
法律属义务者;
二怜法律规定必需者;
三履条约必需者;
四陆海军编制必需者。
五十五条际战争或战定内乱及其非常变,召集立法院,统经参政院,财政紧急处分;须次期立法院始,请求追认。
五十六条预算立,执度预算;计度既始,预算尚未议定亦。
五十七条岁岁入决算,每经审计院审定,由统提报告书立法院,请求承诺。
五十八条审计院编制,约法议决。
制宪程序
五十九条华民宪法案,由宪法委员草。
宪法草委员,参政院推举委员组织。其数十名限。
六十条华民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
六十条华民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由统提民议决定。
民议组织,由约法议议决。
六十二条民议,由统召集并解散。
附则
六十四条华民宪法未施,本约法效力与宪法等。
约法施法令,与本约法相抵触者,保其效力。
六十五条华民元二月十二宣布清皇帝辞位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变更其效力。
其与待遇条件关系蒙古待遇条件,仍继续保其效力;非依法律,变更。
六十六条本约法由立法院议员三分二或统提议增修,经立法院议员五分四席,席议员四分三决,由统召集约法议增修。
六十七条立法院未立,参政院代其职权。
六十八条本约法公布施。民元三月十公布临约法,本约法施废止。
新约法比《临约法》,区别统权力扩。
:“统民元首,揽统治权”,“统政首长,置务卿赞襄。统颁给爵位、勋章。”
规定仅取消.务.院内阁理,代替内阁务卿变附属品。